科科科
台灣的店家還真是什麼好處都佔了
首先
7600元是客人的訂金
因為遲到沒收的理由是店家自行片面制定的定位規則有寫
但事實上
客人訂位時對於這個店家自訂的規則沒有議約權利
只有接受(訂位),不接受(不訂位)的選擇
店家怎麼說怎麼對
而且每一個客人用的都是同一個規定
典型的定型化契約
應該要受到消保法的約束
在事實上
店家並沒有提供任何服務或商品
卻白白收了這些訂金
店家沒辦法承擔客人爽約的風險
沒有制定客人爽約的補救措施
把一切錯誤歸咎於遲到的客人
白白的收錢
拎北認為這算是一種系統性的詐欺行為
都不容許別人路上出了什麼事的
退步言
假設店家有針對爽約的風險做補救的措施(例如候補名單、開放現場候位)
那店家收這個錢更不合理
已經構成不當得利
應該返還
大概是這樣
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