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護人員不能指揮交通嗎?
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
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看法規導護人員在馬路上攔阻車輛 警察還不能依法叫他滾蛋耶
是不是又要怪交通部或立委立法寫得莫名其妙?
導護可以叫你停 但是不能叫你走XDDD
如果法律不禁止但外送師跟鄉民禁止 在自由國家到底可不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