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羅文嘉指稱中天「紅媒」 高院:非憑空杜撰 無須澄清賠償
4.完整新聞內文:
民主進步黨前秘書長羅文嘉2021年間在臉書PO文,指中天電視
接受中國政府資金資助,基本上就是「紅媒」,有檢察官與法
院雙重認證,被中天認為侵害名譽、商譽權,興訟要求刊登澄
清聲明,並求償1元。一審台北地院判中天敗訴,二審高等法院
也認為羅文嘉非憑空杜撰,25日維持原判。
2019年7月15日,羅文嘉在廣播節目中陳述「中天電視股份有限
公司收受來自中國北京之資金,作為一個接受中國資金援助的媒
體,我們可以認為它基本上是個紅媒」。中天不滿,提告羅妨害
名譽罪。
在檢察官不起訴、法院也駁回交付審判聲請後,2021年11月5日,
羅文嘉在臉書PO文「自此任何人在公開場合指稱『中天電視接受
中國政府資金補助,基本上就是紅媒。』不用擔心他告,也不用
懷疑真實。他就是。#檢察官與法院雙重認證。」
中天質疑羅文嘉未盡查證義務,以不實言論故意侵害其名譽、商
譽權,提起民事告訴,要求羅刊登澄清聲明、本件勝訴判決或負
擔其刊登勝訴判決之費用,並請求給付財產上損害1元。
一審北院指出,羅文嘉稱中天為「紅媒」,屬可受公評之事,並
未侵害中天的名譽權,且羅有理由確信自己陳述的內容為真,去
年11月間判中天敗訴。中天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認為,羅文嘉是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
觀意見或評論,且中天於我國製作新聞、戲劇等節目,並公開播
送,對公眾認知影響深遠,其經營結構與資金來源自與公共利益
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羅未使用偏激不堪的言詞用語,應屬合
理評論,而難認有侵害中天名譽、商譽權之不法性。
高院說明,羅文嘉是本於法院裁定、公司基本資料、維基百科記
載、群組對話截圖、中國旺旺控股有限公司與中天框架廣告發佈
協議節本、中國旺旺年報等相關資料,認為中天與中國旺旺同隸
屬於旺旺集團,旺旺集團總裁蔡衍明對於中天的新聞內容,具直
接指揮關係,而中國旺旺收受中國政府資金補助,該收入以分配
股息或股權回購方式返還予蔡衍明在內之股東,中天由中國旺旺
透過支付廣告費方式,獲取中國政府資金補助,並非毫無根據或
憑空杜撰虛捏。
高院指出,羅文嘉的PO文未脫逸證據資料所呈現的客觀事實脈絡
,堪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言論內容為真實,
難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須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高院認為,中天請求並無理由,一審判決無誤,25日駁回上訴,
仍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朱耀平、陪席法官羅立德、
受命法官王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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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法 院 認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