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這規定,要可以錄影錄音,可能要在隔離場所如審訊室內了吧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56234/
法務部的解釋
針對民眾於警方執行勤務時,可否自行錄音、錄影
部分,法務部補充補充說明如下:
一、 有關民眾向司法警察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刑事調查
時,可否自行錄音、錄影,前經內政部警政署函請本部
釋示,本部於101年9月13日以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
函復,惟因該函有未盡明瞭之處,易生誤解,故本部再
於今(8)日以法檢字第10204503780號函復該署補充提
供完整之意見如下:
(一)就刑事調查部分
1、按偵查,不公開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基於偵查密行及無罪推
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
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
條參照)。
2、若民眾於向司法警察機關檢舉或接受刑事案件調查
時,得自行錄音或錄影,恐有礙上開立法目的,是民
眾應不得自行錄音、錄影。
(二)就其他陳情、檢舉或行政調查部分
1、於公開場所
(1)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
目的,或在公開場所,於其向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
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如符合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並無個人
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2)本件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
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
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
相關人員對於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
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
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
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惟實施
錄音錄影者,仍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權衡利
益,避免對於司法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
度侵害情事(例如針對警察人員個人臉部為特寫式拍
照或錄影者,因已逾維護民眾自身權益之必要性,該
等行為即不宜為之)。
(3)至於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如涉及相關法律明文限
制或禁止者,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認定其可否為之。
2、於非公開場所
民眾至機關場所內陳情、檢舉或接受調查時,因處於
非公開之場所,故認其非屬公開行為,則民眾在該公
營造物內,應服從公營造物之秩序權(陳敏著,行政法
總論,第1010頁至第1012頁,100年9月7版參照)。是以,機關基於考量內部安全及財產管理
權之需求,得
視具體個案情形,對民眾之錄影及錄音等行為有同
意、限制或禁止之權限,民眾自應遵守之。
(三)民眾向司法警察(官)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刑事
調查時,如有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施強暴脅
迫之情形,而符合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
者,司法警察(官)得以刑法妨害公務罪究辦。
二、 至民眾自行錄音、錄影之行為,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
定,宜由執法人員依上開說明,審酌具體個案情節判斷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