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跟三寶腦子好像是死的一樣
煙灰缸可不可以殺人?
筆可不可以?
農藥?
結果一個一噸重的自走型冷兵器在路上隨便撞
幾乎都是算交通事故在處理在判
有意識的無意識的都交通事故
反正在馬路上就交通事故
方便欸
這才是台灣最大洞的社會安全網吧!
※ 引述《jp6vu04boy (客家肥肥)》之銘言:
: 很多低端在馬路上一個不爽
: 就喜歡去教訓其他人
: 不管是
: 大車對大車
: 大車對小車
: 小車對大車
: 或是小車對小車
: 都一樣
: 只要逼車就是會危及他人性命
: 要是有個閃失
: 小則重傷大則死亡
: 政府是不是都沒有很認真去處理逼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