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警察透過監視器看到我最近在固定某段時間某個地點多次闖紅燈
今天就特定騎警用摩托車來拜會我了
賞了我一張罰單
https://i.imgur.com/R18JWCb.jpg
旁邊被警鈴驚動冒出來的三姑六婆連忙詢問警察「現在要罰了喔」
警察表示沒有啦,這本來就是要罰的這樣
只能說唉唷~那位姓蔣的,很不錯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8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
阻礙交通。」
請各位在台北市的行人當個聰明的用路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