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了一下法院有關壓車行為的判決供大家參考
壓車屬騎乘自然動作「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68號」
摘錄:系爭車輛過彎時雖有傾倒車身之舉,惟機車為兩輪行駛之交通工具,過彎時不若汽
車僅需轉動車輪即可,通常亦須配合調整車輛之重心以協助過彎,而採證影片拍攝地點為
一曲率不低之彎道,機車於過彎時傾倒車身轉移重心以利過彎,本屬騎乘時之自然動作,
系爭車輛又無刻意過度壓低車身之舉,自難認原告於影片中之駕駛行為屬「以其他危險方
式在道路駕駛」行為。
壓車危險認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更一字第4號」:
1.伸越其他車道造成行車風險
2.超速的壓車行為
摘錄:其傾壓過彎之騎乘方式亦已伸越其他車道而創造其他用路人行車風險,足以影響其
行人、車輛等一般用路人之交通往來秩序與安全,造成相當危險,綜合原告其整體駕駛
方式、駕駛路況等情狀,難認屬於正常行駛之範疇。p本件原告在客觀路況上並無必要
以至少已逾90公里/每小時之行車速度為高速傾壓過彎之方式疾駛5個以上彎道,更徵其駕
駛行為已足以影響其他車輛等一般用路人之交通往來秩序與安全,並造成相當危險,實難
以達成有效維護交通秩序及保障交通安全之目的,是本件被告認定原告有以危險方式在道
路駕駛汽車之違規行為,於法亦無違誤。
其實法官都認為壓車是屬於騎乘的自然動作了,如果有被開單歡迎用第一個判決去申訴打
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