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伯我翻遍憲法發現一個奇怪的bug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
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簡單說就是
憲法只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
沒規定總統可以開除行政院長
那麼
如果A黨和B黨 兩黨的總統候選人
決定合作參選
A黨候選人當總統
B黨候選人當行政院長
之後
這位行政院長
如果打死不肯辭職
其實依據憲法
總統是沒有辦法強迫他離職的?
所以要趕走行政院長
只剩下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
問題是不信任案一但通過
接下來就是要 解散立法院?!
國會改選~~
總統到底可不可以開除行政院長?
有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