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講憲法,一個簡單的法律觀念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不過是相對的觀念,例:土地法相對於民法是特別法,但與平均地權條例相比,土地法是普通法。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基本上就是特別法,陸委會硬要把國籍法、公務人務任用法扯進來。假設其他法律可以適用大陸地區人民是否能擔任台灣地區的公職人員,那何必大費周張把‘未在台灣地區設籍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這項限制放在這個條例裏面。
再者,就算陸委會有權解釋相關法令,法院判決基本上是可以不用理行政機關的解釋。建議柯文哲把徐春鶯放在不分區婦女保障名額第1順位,如果法院判決當選無效或徐春鶯放棄黨籍,民眾黨還是可以依婦女候選名單順位依序遞補,沒有損失。
對了,上面講的國考公民還有法緖都有出過相關考題,考生要多加注意。
※ 引述《shawnm80 (80)》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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