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蕭雅娟
3.完整新聞標題:
炎亞綸認拍性愛片辯助興 手機數位鑑識抓包他傳給2人觀看
4.完整新聞內文:
藝人炎亞綸陷性影像風波,他辯稱,為了助興才拿手機拍影片,沒有違反對方意願,不知
影片為何外流。士林地檢署今偵結,依手機數位鑑識,抓出炎私下傳影片給其他2名網友
觀看,但沒有散布給不特定人,依「製造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及「意圖散布而持有少
年性影像」等2罪嫌起訴。
耀樂今年6月間提告,炎違反他的意願,在他不知情情況下拍性影片,還將影片散布供人
觀覽,提告「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及散布本案性 影像影片等罪嫌 」
檢方起訴指出,2017年6月炎從臉書Messenger認識耀樂,2017年12月交往,明知對方未成
年,卻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間的不詳時間,在天母住處拍下性影像。
炎亞綸否認強制性交罪,他供稱,拍影像時沒有違反對方意願,他為了助興才拿手機拍攝
,拍攝前有先問對方,對方也有看到他拿手機在拍,沒有出言制止;並無散布性影像影片
,他不知道為何影片外流,事後還請朋友協助下架影片,並資助耀樂後續的律師費用。
2018年9月耀樂發現影片外流時,曾使用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質問炎亞綸,「video?」
這是你手機的,你怎麼把它放出去?炎當時則回覆,「我的影片沒有外流任何人,我完
全不知道怎麼會外流,我之前手機有送修,我已經刪掉了」
檢察官分析性影片認為,炎持手機由上往下拍,耀樂躺床緊閉雙眼,兩人是面對面狀態,
耀樂可輕易察覺有無被拍攝,再者,耀樂發現影片外流後,質疑為何外流影片,隻字未提
在不知情狀況被拍攝,難認案發時炎有違反少年意願拍攝性影像,起訴炎涉犯製造少年為
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嫌。
檢察官偵辦此案,查扣炎的手機送「數位鑑識」僅有抓到炎在2019年5月4日傍晚5時許、
2020年2月5日深夜11時許,2度私下傳給2名不詳網友觀看,並沒有散布性影像給不特定人
或特定多數人瀏覽。檢方認定,炎沒有散布性影像,但因無故繼續持有該性影像,認定他
涉犯修正後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
另檢方也查出,外籍陳姓男子涉在2018年9月間,涉從推特的不詳網站,下載本案性影像
,並用Whats App傳給炎亞綸觀看,持續無故持有少年性影像。今年8月間檢方搜索查扣存
有性影像的手機及筆電,陳遭依修正後無故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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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
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
或其他物品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