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wsq00000 (唧唧)》之銘言:
: 如題啦
: 明明雙方都說好條件了
: 卻有人事後覺得不太公平 覺得從字面上條件太憋屈了 決定毀約
: 當時當見證的公親現在一聲不吭 毀約也不說對不對
: 見證人要當裁判 還是真的只是見證 看看而已?
按照世俗觀念來說
「見證人」頂多只負責以簽字的方式,確保雙方履行應有的承諾,如此簡單而已
如果要充當「裁判」的角色,其實難免過頭了點...
這種事情(出現毀約的狀況),正常來講應交付民事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為合適處
理(評判條件的合理性),而非自行論斷事情的是非
否則剪不斷理還亂,變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就不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