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曾申請回復國籍 蕭美琴遭疑參選資格

作者: Ahhhhaaaa (果汁肥宅)   2023-12-03 02:21:35
藥師林士峰臉書講的是另一件事:「蕭美琴有沒有在台灣連續居住滿六個月」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20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
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就好比縣市長選舉、區域立委選舉,要先遷戶籍到選區,居住4個月才能參選或投票;總統
/副總統則是要先在選區(也就是台澎金馬)居住6個月,才能參選或投票。
順帶一提,「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就是「戶籍設立滿六個月以上」的意思;
(詳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4條)
並不是真的去檢查你選前六個月有沒有持續住在國內,如果你選前六個月內,有出國三天
度假,當然還是會有參選權、有投票權,並不會失去這些權利,否則也太蠢了。
居住在國內,就是指設立戶籍,戶籍地址要在國內的意思。
蕭美琴擔任駐美代表,去美國居住三年多(2020~2023),並不會被遷出戶籍:
戶籍法 第16條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蕭美琴不會被強制遷出戶籍,他也沒必要主動去登記遷出,所以他一定還有個戶籍地址是
在國內某縣市某區,早已設立多年,應該是在花蓮縣,因為他2016~2020是花蓮縣立委,當
時2015有新聞說過,他是2014年8月遷戶籍到花蓮縣的。
這個2014年8月遷戶籍到花蓮縣的動作,從他擔任立委(2016~2020),一直到因公派任駐美
代表、居住於美國(2020~2023),戶籍都不會消除或者遷動,一直都在花蓮縣某地址,所以
他的戶籍早就已經設立超過六個月,符合參選資格。
他在台灣讀國小國中高中,加上不分區立委+花蓮立委共計十幾年,加起來也早就符合曾設
籍超過十五年的資格,民進黨推派賴蕭配時,不太可能會沒注意到這些基礎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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