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去你的交通部!我檢舉的案件也收到回復了
***您好:您於112年11月25日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檢舉本市交通違規事件(檢舉案
號******)一節,茲答覆如下:
一、 經審據您所提供之「***-***」號車交通違規影像,依據 交通部112年8月9日交路字
第11200233351號、內政部警政署112年11月24日警署交字第112182386號函 ,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裁罰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條亦定有明文,駕駛
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違反臨時停車規定之情形時,若尚無妨礙其他人
、車通行者,系得施以勸導(民眾檢舉案得不書面勸導),免予舉發;綜上,民眾提供影片
檢舉案件,須有客觀上妨礙通行之事實,包含導致車道縮減、致車道上車輛有遶越之情事
方符合舉發要件,影像若未妨礙通行,則須另舉證該車非屬上下客貨(例長時間停放、車
輛熄火且駕駛不在車上、計程車幼童專車及小貨車等類似功能車種以外、影像可辨識顯非
上下客貨等),方可舉發。
二、 感謝您關心本市交通環境,爾後並歡迎持續提供建言及指教。
水拉,反正現在紅線真的就是畫好看的
這一場違停仔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