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
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第5條
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
第7條
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
24加24加24,整整 七十二小時
給機關的時間也太長了吧
還沒算上親友看到然後找律師寫狀跟
送去法院遞狀的時間
遞完狀可能法院抽籤分案也還要時間
提審票在路上走的時間看起來也沒算進去
真要搞的話
等24小時才把書面通知拿去郵筒投平信
平信至少要2個工作日
還不計六、日和國定假日
72+72+國定假日
至少可以拖148小時(6個整天)以上的時間
警總復辟的話人都不知道死幾次了
提審法根本沒實際作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