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說一 違建怎樣能有門牌 能買賣贈與嗎?
以下我自己想像的啦
q1
假設我現在有間合法建築有門牌 但太小太爛
所以我自己找人全拆了 沒有通知任何單位 蓋成豪宅 那繼續用舊門牌
是不是就成了一間有門牌的違建?
Q2
假設承上題 那這間有門牌的違建 可否買賣或贈與他人?
法律上會不會出現 設計圖明明就只有一層樓 怎麼我能賣出或贈與
一棟三層樓的問題?
q3.假設承上題 買家或受贈者發現自己得到的是違建 日後被要求罰款或拆除
可否主張善意第三人無罪(制度下的受害者 誰叫沒有政府單位告知這是違建)
亦或是要求向賣家或贈與者求償?
有八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