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晚間開車搶了黃燈
但似乎是來不及
經過的時候已經是紅燈
碰巧那個路口是斜向的
我開車轉彎過去那個路口第一台車就是巡邏警車
因為很快又遇到路口
我轉彎了
接著後照鏡看到警車跟上來並且靠近
我我為了好停車在前面路口轉彎然後路邊停靠
當然闖紅燈這個應該是沒問題的
但隨後2位警員
看來比較資深的那位
又說了:「你這樣算是跑給我們追是危險駕駛喔」
我以為我聽錯了
我說這樣應該不到危險駕駛的標準吧
結果他堅持除了闖紅燈之外
也叫另一位負責開罰單的加上危險駕駛這一條
當然我也是有跟他口頭爭論
他們只是一直說「有問題去申訴」 「有問題去申訴」
講了不止一次
所以我一共被開了
闖紅燈 $2700 危險駕駛 $18000 包含 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因為這樣
我還去問了好幾個周圍認識當警察的人
有已經退休的 有服務10年的警員 還有當副分局長的
最後決定去派出所的上級單位也就是分局
申請檢視警方當時的行車紀錄器
當然也請了認識的律師跟警員朋友去陪同觀看
他們認為危險駕駛應該不會成立
所以檢視完影片後立刻提出申訴
11月申訴結果出來了
闖紅燈 維持原判 $2700
危險駕駛被改成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應該是行車跨越雙黃線) $900
行經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 $1500
所以開這樣的罰單前後落差這麼大是正常的嗎?
然後這樣開罰單的警察我們是否拿他沒任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