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歸根究柢就是台灣的法律太輕惹
然後法官也太垃圾
對 我就是說這法官垃圾
若只造成輕傷結果者,則成立重傷罪的未遂犯。重傷害定義可參照刑法第10條的5項規定
,為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覺、聽覺、嗅覺、味覺、語言能力、肢體機能、生殖機能或其他重
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
重傷害要讓人生不如死
斷手斷腳無法恢復
這樣也才5年以上12年以下
那這個案子當事人關節受傷減損價值 但又不到嚴重損害肢體機能
所以上限應該是5年以下
考量到沒有和解
加害者可能又是領現金根本不會賠
好歹要判到4年
只有1.2年
根本法官有問題
然後我們刑法重傷害罪真的要改
根本鼓勵犯罪
好便宜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