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為以前沒有人會這麼無聊濫訴,沒人會想在PTT上面、在Dcard上面告人,訟棍算是破壞了網路世界的平衡,把網路嘴砲轉換到現實法律戰場時,我們不得不進化措施來應對。
: 所以我們將罪刑分類,PTT法務部可以說是第一個嘗試這個動作的,妨害名譽和其他重大刑案分類,妨害名譽PTT不主動提供資料,要告人的人自己去網路上找資料(反正IP也是公開的,有些人也會肉搜到別人,資料留太多被找到也沒辦法),其他重大犯罪的,我們配合。(網路買賣詐欺之前的PTT團購NETFLIX事件之類的、演唱會門票詐欺等等)
: 至於名譽權和隱私權,今天檢警真的認為,這個案件的名譽權大於隱私權,你有調取票來我們就配合,畢竟妨害名譽的案件大概七八成都不起訴,就是浪費大家時間而已。
: 對檢警來說,也是一個說詞,你今天要因為網路嘴砲要告人你就要自己做功課,你真的認為你的名譽那麼值得保障就把該蒐集好的資料都弄好,不要每次都只會叫檢警幫你查,然後最後換來不起訴真的是浪費司法資源。
沒有民事利益,就別花時間去跑法院了。
請人寫訴訟7000~8000。請律師是60000起跳。
沒超過那個提告價值。提告只是浪費時間、浪費錢。
不過真的有人是蠻偏激的。為了爭那一口氣,絕對是跟你告到底。
上法院的話。法院就法官、書記官、原告、被告、證人。
有請律師的話。就多一個律師 那樣子。
場面有夠冷清的。
為一點小小事情常常鬧上法院。難怪法官會變成恐龍。
念了那麼多的書。結果都在判決一些雞毛小事情。
法院裡面就常常被告、原告各說各話。
強尼戴普跟他前妻那個案子就是那樣子。
法官的工作是聽一推人鬼扯。 難怪一堆法官會崩潰。
律師的工作是幫有錢人把黑的講成白的。
例如:電影-威龍闖天關 宋世傑 那個場景。
所以當律師的 蠻多人賺那個錢 真的都良心不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