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毒很好,教官的工作包括管教學生不要涉毒。
2.教官不是偵查主體,教官的工作是管教、保護學生,而不是逮捕學生。
3.教官基於保護學生的目的,不應該讓非涉案學生去冒險釣魚。
故:
1.教官的目的是反毒,沒有錯。
2.教官沒有配槍,沒有逮捕權,保護不了學生。
3.所以正確的作法應該是直接報警,
讓有權力、有工具的公職人員處理,並保護學生不在刑案現場冒險。
以上,教官有罪一票。
※ 引述《Gamblers5566 (gambler)》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記者黃資真/桃園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教官報警抓高中生販毒反被記過 教育部「輔導優先」處分理由曝
: 4.完整新聞內文:
: 桃園某高中翁姓教官得知校內有學生販毒、吸毒隨即報警,並在交易現場逮到他,遭裁定
: 羈押。該名學生家長卻向上陳情,教育部決議翁男違反「教育輔導先於懲處」之比例原則
: ,記過2次。翁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案經教育部上
: 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未詳盡調查,發回原審。
: 判決指出,翁男於2019年11月15日接獲2名學生提供資訊稱,校內有同學販毒、吸毒,翁
: 男報警後請2人到交易現場等候,使警方順利逮到這名販毒學生,並被法院裁准羈押。
: 事後涉案學生的家長向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陳情,指出翁男處置欠當,桃園市教育局調查
: 後決議記過1次,國教署認為尚有問題待釐清,請教育局再行函報,但教育局在2020年5月
: 7日召開第2次軍訓人評會後,認為翁男辦理反毒業務與輔導學生方法欠當,有顯著違失,
: 決議改為記過2次;翁男接獲消息後不服提起申訴,未獲變更,再提訴願仍遭駁回,遂一
: 狀告上法院。
: 翁男主張,他與輔導室主任、老師開會討論後,決定報警,並由值勤副所長指導要求配合
: ,最終順利破獲賣毒、向上溯源,並頒發感謝狀,而他身為公務員,依法告發應受吹哨者
: 之保護,卻是遭記過2次,鮮有疑慮,甚至教育局召開人評會時,未給予自己實質陳述意
: 見、調查有利證據之機會,態度更是惡劣,拒絕告知懲處緣由,請求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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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1219/2646393.htm
: 6.備註:
: 我越來越不懂這世界的邏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