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正皓說明,根據「臺北縣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第二條第二項所稱,若能證
: 明該房屋在1981年2月15日北部區域計畫實施之前就存在,且無擅自新建、修建、改建或
: 就地整建行為之情形之舊有建築物,就能申請為合法房屋。
: 李正皓表示,根據1960年的報紙內容,可知道賴清德老家至少在1960年前就存在,且該老
: 宅翻修時間為2003年,所以回到2001年該法案頒布的時間點,當時賴清德萬里老家完全具
: 有申請為合法房屋的資格。
李大名嘴 是連自己貼的規定 都眼睛裝瞎看不見 還是 不識字阿
該屋1981/2/15之前就存在 OK
後面明明寫了 無擅自新建、修建、改建或就地整建行為之情形
他媽的 你賴皮鬼就是在2003年修建跟改建啦
然後你要說 還沒翻修前完全可有申請合法房屋的資格 XD
那怎麼當初賴皮鬼不去作申請合法房屋呢
李大名嘴的比喻就好像是 一個在2003年 殺人放火強姦的罪犯
在他犯罪前 完完全全 可以合法申請良民證 取得無刑事前科證明 當個好人
他媽的你就是在2003年改建翻修啦
賴皮鬼當初身為立委 怎麼沒想過應該在翻修前 先幫媽媽申請為合法房屋
結果在2003年翻修以後 再來找李大名嘴哭說 我賴皮寮在整修改建前是合法住宅的候選人
法律知識程度只有這樣 難怪只能當名嘴 結果來賴皮鬼還重用你這種人
可見賴的眼光真的蠻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