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吃案什麼才是吃案
刺胸
割頸
殺人意圖昭然若揭、人人卻心照不宣?
但警方疑似想公然吃案
比較朝傷害罪偵辦比較舒服?
殺人罪偵辦影響年度考績?畢竟轄區多了「殺人案+1」很不方便
畢竟朝殺人罪偵辦得驚動到的單位可不僅限於小小分局或派出所
而媒體也視若無睹
也是啦無所謂
反正再幾天就跨年
下週的現在87%鄉民應該都忘了此事
但只覺得警方能公然吃案,吃得如此囂張
活生生的人被刺胸、割頸叫做傷害?
警方是在變相鼓勵大家「傷害」?
請問警方是不是想吃案?
Ps:
會不會是發生的地點影響罪行程度?
試問一樣的「人物與刺胸、割頸」
發生在以下公共場所罪刑也會同樣被列傷害嗎?
1.捷運
2.聖誕城
3.新北市府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