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rrislakbay (莫里斯四方報)》之銘言:
: 官商勾結 貪污腐敗 看得多了
: 沒死人的 都不是事
: 但主動以政策謀財害命,
: 對象還是全台灣人,
: 更害死了這麼多人的
: 這一百年來就只有這個一個
: 台灣人真正的敵人,
: 是直接威脅台灣人生命權的團體
: 因果輪迴 善有善報 惡有惡報
: 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 祝高端弊案有關者
: 全家天打雷劈 不得好死 死無全屍
: 死後永墮無間 不得輪迴
你所敘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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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類罪[1][2]或反人類罪,舊譯違反人道罪[3],於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
法院羅馬規約》將該罪名中文譯名確定為危害人類罪。規約中的定義為「是指那些針對人
性尊嚴極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
而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
族滅絕、人體試驗、致病針劑實驗、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
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
說起來
聯合國人權組織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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