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aka貪財慣老闆
檢方的說法真是可笑至極
交換法律意見跟暫停錄音有什麼關聯?
交換法律意見內容不可告人?
法律訴訟流程可以不守法定程序要求?
普通人被告會有很大的壓力
今天一個小助理被告堅持不認罪
他就有工作超時工作
加班費捐給老闆
檢察官告她貪污?
如果最後被告無罪
檢察官要不要看看自己做了什麼鳥事
法院認證上頭交代一定要起訴?
不過世事難料
檢察官可以指導辦案
法官一定是公正的嗎
民進黨的司法改革
就是讓人對更加司法失去信心
檢察官針對貪污的起訴內容
高虹安的助理浮報加班費
唯一需要判定的事實
就是高虹安的助理有沒有真的加班
最簡單定罪的方式
就是讓高虹安的助理承認自己沒有加班
這時候各種緩刑話術就全部出招了
公衛文明確的告訴檢察官
助理工作一大堆
他有明確的加班事實
高虹安也把所有助理的工作紀錄拿出來
跟檢察官說大家都有加班事實
辦公室主任除了貪污罪
還有逃不掉的登載不實罪狀
剛好可以拿來逼助理認罪換緩刑
慣老闆要求回捐薪資
是助理跟老闆之間的薪資糾紛
有沒有貪污只看加班是不是事實
李忠庭拿出工作紀錄
檢察官就相信了不起訴
為什麼其他人拿出工作紀錄
檢察官就不認
每一個小案件
都會讓人持續增加對司法的不信任
民進黨的國家機器部隊
就差完全控制司法這最後一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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