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charuko (象)》之銘言:
: 「偵查實務常見寫好起訴書仍訊問被告補強證據」
這個「偵查實務」我相信啦!這個案件是先寫好起訴書再調查證據,我自己遇到的是
不用調查證據就寫不起訴處分書。*攤手*
起因是一個叫章廣順的人造謠我開之前小有名氣的側翼粉專鬥魂喬巴,還說我因為要
被判刑所以四處潑髒水,提告之後檢察官一號不傳被告就直接不起訴,我提再議之後
高檢發回續偵,沒想到發回之後,檢察官二號還是沒傳到被告就直接不起訴:
https://i.imgur.com/B0RiYS3.jpg
寫了再議狀嗆了地檢的處理態度後,高檢署再度發回續偵:
https://i.imgur.com/oEluzAt.jpg
第三個檢察官終於傳了被告,被告辯稱自己被盜帳號,但即使被告「無提出證據以實
其說」,檢察官三號仍然以「不能排除被告確係遭他人盜用帳號而留言之可能性」為
由作出不起訴處分。
https://i.imgur.com/jan6G7y.jpg
https://i.imgur.com/IiMjaas.jpg
我是不相信檢察官們會不知道稱自己帳號被盜正常是要提出證據的,像彰化地方法院
108年度易字第1270號判決:『臉書帳號與密碼,涉及個人隱私,外人無法輕易得知,
在其他裝置登入臉書帳號,一般會有驗證之機制,冒名登入的可能性不高,而本案為
單純「爆料貼文」,不涉及明顯之商業或經濟利益,被告臉書帳號遭駭客入侵、盜用
的可能性甚低,且若遭駭客入侵,被告應該會收到警告通知,或者是察看之前留言、
分享、貼文,都可輕易察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判決:『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
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而自己之行動電話、電腦IP位址由自己使用為常態,被人盜
用為變態,主張變態事實之當事人,自應就此行動電話、電腦IP位址被盜用之利己事
實負舉證責任。』
只要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隨便查一下,就可以找到一堆被告聲稱臉書帳號被盜用但提
不出證據,結果起訴/判刑/賠償的案子。例如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
第663號、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427號、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
385號判決,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223號、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
年度訴字第2625號等等,族繁不及備載。
這類「管他實際狀況是怎樣,但因為不可言說的理由,就是要起訴/不起訴,看你拿我
怎麼樣」的檢察官,我不會說是多數,但肯定存在啦!以下引前檢察官所著「扭曲的
正義」一書:
臺灣媒體掌握了民眾資訊源,再加上長期追求點閱率、「獨家」,出現了部分罔顧新
聞倫理的行為,導致媒體已經不只是「第四權」,而是所有機關都畏懼的超大權力。
手握這股力量的媒體需要第一手新聞,因此要與政府高層、政治人物「打好關係」,
政府高層與政治人物也要仰仗媒體手握的輿論力量...都希望和媒體保持「互利共生」
的關係,漸漸地,這種關係愈來愈扭曲,最後甚至成了機關高層進行派系鬥爭的工具。
https://i.imgur.com/j6VlTDd.jpeg
所以明明法律規定偵查不公開,但卻會有一大堆正常來說不應該被媒體知道的偵查資訊
被媒體公開用來帶風向,記者可以大搖大擺穿梭在地檢署裡面,諸多陋習在書中都有針
砭。還有要在科層體系中往上爬,就要當個能聽得懂「上面暗示」的聰明人,外面的職
場是這樣,司法體系也是這樣囉!
呵呵。
網軍脫罪指南: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04617434.A.84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