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違法入股為何只罰中嘉?NCC委員會因這理

作者: ak47box (陽光黃金蛋)   2024-01-25 11:58:45
違法入股為何只罰中嘉?NCC委員會因這理由 對裁罰三立意見分歧
風傳媒
林上祚
選前引發喧然大波的的三立大股東入股中嘉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4)日
終於開鍘,由於中嘉在2021年向NCC提出營運計畫變更,讓「三立iNews」擠上有線電視第
48頻道,申設過程未涉嫌隱匿三立大股東張榮華家族,已取得中嘉大股東泓順投資上層股
權之事實,NCC副主委翁柏宗表示,由於NCC對該案進行行政調查過程,中嘉於9月23日到
會說明時,並未揭露上層股東股權異動之事實,因此,NCC引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
條,對中嘉旗下12家系統業者,各處以120萬元裁罰,合併裁罰金額高達1440萬元,創下
《有廣法》裁罰最高金額。
第二大有線電視系統中嘉,2018年由泓順投資負責人郭冠群等人取得經營權,當時儘管《
反媒體壟斷法》並未立法,但由於中嘉、凱擘等系統股權交易,早已樹立了有線電視系統
整併,不得投資新聞頻道之慣例。因此,NCC當時的附附款明文要求中嘉大股東日後股權
交易對象,「受讓人不得直接間接經營新聞頻道」,但這項附附款,後來竟然形同具文。
去年10月初,《財訊》報導泓順投資上層股權,已經悄悄地移轉給張榮華家族之「三立國
際創意」等公司,在媒體披露前,NCC已接獲檢舉並展開調查,中嘉經理人於9月12日與9
月23日到會說明,但竟然都沒有講到上層股東股權已發生異動。
陳耀祥:違法入股中嘉的並非三立電視本身,NCC無法裁罰
據了解,中嘉上層股東「泓順投資」、「榮順投資」與「弘倉有限公司」在2019年起陸續
發生股權異動,接手的買家就是三立張榮華家族與萬海集團,三立大股東間接持有中嘉以
後,中嘉在2021年呈報頻道異動,「三立iNews」順利擠進了第48頻道新聞區塊,2023年5
月第一大有線電視系統凱擘,也跟著申請「三立iNews」上架,但中嘉在申請「三立iNews
」上架過程,並未揭露三立張榮華家族,已經成為中嘉大股東之事實。
儘管中嘉已違反合併案之附附款,但NCC委員會對於如何裁罰中嘉與三立,立場卻出現分
歧,傳播背景出身的NCC委員王維菁、林麗雲主張,投資中嘉上層股東的三立張榮華家族
,同樣也違反中嘉附附款,因此應該併同處罰,但法律背景出身的NCC主委陳耀祥等人認
為,廣電三法之中,只有《有廣法》為了處理有線電視系統之水平與垂直整合,將「公司
法所定關係企業」納入規管,相對之下,《衛星廣播電視法》並沒有將頻道業者之「關係
企業」納入規管對象。因此,裁罰三立面臨的最大尷尬是,這次違法入股中嘉的,是三立
大股東張榮華家族,不是三立電視本身 ,NCC無法對三立裁罰。
翁柏宗表示,依據《有廣法》第29條,頻道上下架有4項審查標準,包括「促進市場有效
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等,中嘉在2021年呈報「三立iNews」新聞台上架時,中嘉
並沒有揭露三立大股東,已入股中嘉上層股東之事實,有違《有廣法》第29條「促進市場
有效競爭」之事實,由於頻道之上下架,乃系統業者與頻道商合意後之共同行為,三立新
聞台是否因此也違反《有廣法》第29條之精神,也將請業管單位進行釐清,另外,本次事
件也將列入三立電視相關頻道評鑑、換照之審酌項目。
未揭露上層股東股權異動 開罰中嘉旗下12家系統台
NCC平台事務處專門委員黃睿迪表示,NCC審查系統台頻道異動規劃的4個要素,係綜合考
慮要素,中嘉申請「三立iNews」新聞台上架案,未揭露上層股東股權異動,違背「促進
市場有效競爭」之精神,這部分在NCC委員會討論中嘉裁罰案時,已將上述情節列入考量

由於中嘉旗下一共有12家系統台,每一家系統台都沒有揭露三立大股東,入股上層股東之
訊息,因此,NCC委員會決議以《有廣法》第74條第二項,系統業者到會陳述未據實揭露
,對每一家系統台處以120萬元的裁罰。黃睿迪表示,違反該項法令之裁罰金額為10萬元
以上200萬元以下之裁罰,每一家120萬元的裁罰已經是相對重的裁罰。
黃睿迪表示,NCC去年九月進行行政調查過程,不管是中嘉系統台還是泓順投資,對上層
股東之股權異動,都未敘明股權異動變化與何時知道,後續提供NCC資料,讓NCC認定中嘉
有規避之情節。
泓順公司股東違反「附附款」 限8月底前出清股權
不過,公平會上周針對2010年凱擘併購案,違反附附款部分,對凱擘、大富二家業者重罰
1億元,NCC對於系統業者違反合併案附附款,卻未能在選前達成行政裁處之共識,兩相對
照更顯得《有廣法》有修法之必要,翁柏宗表示,針對中嘉上層股東違反合併案附附款,
違反「股權受讓人不得直接間接經營新聞頻道」之規定,衍生系統業者經營新聞頻道之跨
媒體併購議題,NCC委員會已經責成NCC主秘黃文哲,組成「廣電三法」修法的工作小組。
黃文哲表示,《公平交易法》第39條針對受裁處事業,違反結合案附附款,依法可以裁處
20萬到5000萬元罰款,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並且尊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廣電三法」
增訂違反附附款之罰則,基本上是課以人民義務,必須要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公平交易法》能否完全照抄,NCC還在研議當中,立法委員日後是否同意NCC對違反附附
款,訂定相關罰則,也需要與立院溝通。」
另外,在限期改正措施方面,黃文哲表示,泓順公司股東違反2018年中嘉案行政處分「附
附款」,該公司雖然向NCC委員會提出,6個月內協助三立張榮華家族將上層股東持有之股
權,移轉給第三方(也就是「6+6」的限期改正期間),但NCC考量該案之急迫性,認為限
期改正期間應該縮短為3+3個月,意即,泓順於5月31日以前就其上層爭議股權,尋得有意
受讓之對象,向NCC陳報受讓對象並取得同意。並應於8月31日前完成股權處分之程序。若
未能於半年內完成股權之處分,NCC將依據《行政執行法》,處以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
之「怠金」。NCC並且要求泓順應按季申報股權架構至最終受益人。
https://new7.storm.mg/article/499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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