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
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
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
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這就是為什麼被告的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
因為自白或者口供不是在法官面前作成的
就算有錄影你也不知道按下錄影鍵前嫌犯是否已經NG被痛揍了幾次
甚至有可能小弟信誓旦旦是自己幹的
其實是幫老大頂罪
不過我是沒想到都2024了還有警察在搞這招
就算沒請律師也有公設辯護人
這樣搞一下子就穿幫了
彷彿又回到警總時代的感覺呢!
※ 引述《jk182325 (追加鰹魚)》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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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妹遭「拖進暗巷」性侵!高雄洗車工認罪 法官竟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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