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跟家父辯論
他覺得路邊停車位很明顯不夠
那麼尤其到過年 很多人開車返鄉吃年夜飯
把車停在紅線、停在國小的人行道
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反正過年拖吊車業者也要過年
警察人家過年還要執勤 就別找麻煩了
可是我說 除夕到初三 停車格不收費
不代表可以亂停車啊,
而且是短短2、300公尺的街上
違規停車少說十幾台車
說我找警察麻煩
那為什麼不是這些亂停車的人找警察麻煩
除非當初劃紅線有特別標示
過年期間不算 不然怎樣都法律在人情味前面吧
怎麼會是人情在法律前面
有時候多繞個2圈 停遠一點 是這些人自己懶的
好像從警察到公家機關、民代首長
也怕不討喜掉選票
從來沒有敢在過年嚴格執法的
我只是想要個法治社會,很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