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559號民事判決意旨:
「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前段所謂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者,係指附帶民事
訴訟之判決而言。如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固不受
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移送於民事庭,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因此,刑事庭
未移送於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判決仍應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為與刑事
判決相同之認定。」
上述判決簡單地說: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移送民事庭者前,民事判決應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者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該民事訴訟不受刑事判
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