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換車道沒打方向燈遭檢舉 女3分鐘吞4200

作者: JAL96 (JAL96)   2024-02-22 16:51:54
1.媒體來源:ETtoday
2.記者署名:黃哲民
3.完整新聞標題:換車道沒打方向燈遭檢舉 女3分鐘吞4200元罰單!抗罰敗訴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竹1名莊姓女子2021年因開車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同1天被同1名後方駕駛提供行
車記錄器畫面檢舉,短短3分鐘在平面道路與國道各被開單1張、共罰4200元並記違規點數
1點,她提告抗罰,主張警方用民眾提供的行車記錄器畫面舉發,違反《個人資料處理法
》,法官認定本件檢舉影片無變造偽造情形,且法律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判莊女敗訴
確定。
判決指出,莊女本件被舉發的違規情節,分別為2021年10月13日上午8點05分,開車在新
竹市往科學園區方向的平面路段,從內側變換到外側車道沒全程打方向燈,3分鐘後,莊
女開車在國道1號南下匝道從右側切入左側,再被抓包僅打方向燈閃爍3次就關閉,但當時
右側車身還在右側車道上。
莊女各被新竹市第二警分局和國道第二公路警察大隊開單,共罰4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她提告抗罰,堅稱先打方向燈才換車道,但汽車方向盤與方向燈連動,方向盤回正到一
定角度就會關閉方向燈,並非她提前停止打燈,不能僅因她車子只剩1輪還沒全部進入車
道,就認定她違規。
此外,莊女得知是同1名後方駕駛提供行車記錄器給警方開單,她怒批這是「氾濫檢舉」
,3分鐘連開2單違反比例原則,且行車記錄器畫面僅幫助釐清交通事故責任,若用來舉發
交通違規,已違反《個資法》禁止蒐集目的外使用的規定,且不排除行車記錄器錯植日期
、影片掉幀與未通過度量衡檢測。
法官審理認為,轉彎或變換車道須預先打方向燈或以手勢提醒其他用路人,是駕駛人應有
的基本常識與應盡的注意義務,且應持續打燈至完成變換車道為止,本件檢舉影片顯示莊
女的車身還在跨越車道,方向燈就熄了,明顯違規。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放民眾舉證檢舉違規,藉此嚇阻取巧成性的駕駛
人、彌補警力有限的困難,以達維護交通安全目的,但不提供檢舉獎金,本件檢舉影片經
當庭勘驗,播放畫面流暢,日期時間與地點等資訊齊全,沒被變造偽造,無故中斷或剪接
情況。
法官表示,行車記錄器也屬科學儀器,忠實記錄透過鏡頭與感光元件所見影像,但不涉及
量測數據,所以不必像警方舉發違規所用的雷達測速儀、酒測器材,須定期通過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度量衡檢驗,何況舉發交通違規也是記錄行駛時車前狀況的附隨用途,不違反《
個資法》相關規定。
一審據此判莊女敗訴,莊女上訴仍主張應查明本件檢舉影片是否檢舉時,已距離事發逾7
天而依法免責,或影片有無掉格失真,以及3分鐘開單2張是否重複處罰,莊女更質疑檢舉
人的行車記錄器,平常是否專門用來蒐集交通違規。
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莊女上訴理由在一審都已查明,而6分鐘內連續違規只罰1次
的規定,通常僅限於行使在「同一路段」,跟莊女本件分別在平面道路與國道違規不同,
據此認定莊女上訴不合法,直接裁定駁回確定,莊女還須支付一、二審裁判費共1050元。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s://reurl.cc/nrRvQ6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