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
真是光明正大的搶劫耶
建物不是你蓋的也能登記成自己的
不過基隆自己選的 自己承擔
※ 引述《CrossroadMEI (江島十路)》之銘言:
: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證實 市府申登2到4樓產權駁回NET異議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8/7787441
: 2024-02-23 12:16 聯合報 記者游明煌/基隆即時報導
: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延燒,NET的委任律師陳義文今天質疑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跳過司法機
關?
: 理、認定,擅自提出判斷,並協助市府公告2到4樓產權登記。地政事務所證實,基隆市
政
: 持使用執照與竣工圖等證明文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依法公告,NET確有提
出?
: 議,但認定為NET與大日開發間爭執,駁回其異議,NET如對結果不服,應依訴願法或行
政
: 訟法等規定提起救濟。
: 陳義文說,NET在2月19日於基隆市地政所查得公告後,2月20日馬上依照土地法提出異
議?
: 地政處應該依法邀集市府、NET進行調處,而且如果有任一方不服,收到通知後15日起
訴?
: 沒有在期限內起訴,才可依照調處結果辦理登記
: 他批評,爭議要交由法院判斷,但是地政所昨天發函指,因債之關係所發生權利義爭執
,
: 是法院尚未針對此事判斷定案,「地政所就把法院要做的事情做完了。」
: 基隆地政事務所今天說明,主富服裝公司(NET)雖依規提出異議,但經地政所審查後
認?
: ,屬該公司與大日開發有限公司兩造間,因債之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爭執,因此駁回其
異
: ,該公司如對結果不服,應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等規定提起救濟,再依判決結果辦理
。
: 與此案均無關連的律師林富貴指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權利人跟
義
: 人有關之權利關係有爭執,地政事務所應該駁回登記,申請人可依57條第3項提出訴訟
解?
: 。
: 基隆市政府以書面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規定,申請為2到4樓的所有權登記,地政機
關
: 到市政府的申請書後要公告,公告期間如果有人聲明異議,「除非異議顯無理由」,就
會
: 回申請人申請。
: 林富貴說,駁回之後,市政府可依照57條第2項規定,向內政部提起訴願;或者第3項規
定
: 向基隆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解決。
: 因此市政府在此案中,雖然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為登記,但地政事務所行政機關,不是司
法
: 關,所以它不能確定所有權的真正人,因此,NET和市政府既然有爭執,地政機關在收
到?
: 人異議後,不能為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