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政事務所真的蠻誇張的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第1項第3款,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
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時,地政機關應駁回登記之申請,
而所謂「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指的就是與登記事項有關的私權爭議,
基本上這是所有土地法教科書都是這樣寫的,
地政人員考上公務員,也一定是這樣唸的,
而NET與基隆市政府的私權爭議,
不就是到底是誰原始取得東岸廣場2至4樓的所有權嗎?
誰原始取得2至4樓所有權,誰才能去辦建物第一次所有權,
結果地政事務所扯什麼這是NET與大日的關係,所以異議不合法,
拜託喔,
依土地法第59條規定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
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
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土地法第59條沒有給予地政機關實質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而准駁的權限,
基本上只要是針對登記事項的私權爭議提出異議,地政事務所就要送調解,
對於調解結果不服,就由司法機關來處理,
結果現在基隆地政擺明就是不管我就是駁回,反而你有不服就去打訴訟,
訴訟打下來五年十年都跑不掉,反正裁判、球證、旁證都是我的人,你怎麼跟我鬥?
基市這種蠻橫的作法,其實跟2/1強行點交如出一轍,
東岸商場2至4樓本來是由NET經營,在法律上就是NET為占有人,
如果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基市主張是東岸商場2至4樓所有人,NET是無權占有,
應該是要提起返還房屋訴訟,請法院判決將東岸商場2至4樓返還給基市,
結果現在基市強行把東岸商場2至4樓占為己有,
結果變成NET是要透過提告將東岸商場2至4樓要回,
這種把原告打成被告,
放眼台灣,大概也只有基市做得出來。
※ 引述《CrossroadMEI (江島十路)》之銘言:
: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證實 市府申登2到4樓產權駁回NET異議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8/7787441
: 2024-02-23 12:16 聯合報 記者游明煌/基隆即時報導
: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延燒,NET的委任律師陳義文今天質疑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跳過司法機關審
: 理、認定,擅自提出判斷,並協助市府公告2到4樓產權登記。地政事務所證實,基隆市政府
: 持使用執照與竣工圖等證明文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依法公告,NET確有提出異
: 議,但認定為NET與大日開發間爭執,駁回其異議,NET如對結果不服,應依訴願法或行政訴
: 訟法等規定提起救濟。
: 陳義文說,NET在2月19日於基隆市地政所查得公告後,2月20日馬上依照土地法提出異議,
: 地政處應該依法邀集市府、NET進行調處,而且如果有任一方不服,收到通知後15日起訴,
: 沒有在期限內起訴,才可依照調處結果辦理登記
: 他批評,爭議要交由法院判斷,但是地政所昨天發函指,因債之關係所發生權利義爭執,但
: 是法院尚未針對此事判斷定案,「地政所就把法院要做的事情做完了。」
: 基隆地政事務所今天說明,主富服裝公司(NET)雖依規提出異議,但經地政所審查後認為
: ,屬該公司與大日開發有限公司兩造間,因債之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爭執,因此駁回其異議
: ,該公司如對結果不服,應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等規定提起救濟,再依判決結果辦理。
: 與此案均無關連的律師林富貴指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權利人跟義務
: 人有關之權利關係有爭執,地政事務所應該駁回登記,申請人可依57條第3項提出訴訟解決
: 。
: 基隆市政府以書面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規定,申請為2到4樓的所有權登記,地政機關收
: 到市政府的申請書後要公告,公告期間如果有人聲明異議,「除非異議顯無理由」,就會駁
: 回申請人申請。
: 林富貴說,駁回之後,市政府可依照57條第2項規定,向內政部提起訴願;或者第3項規定,
: 向基隆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解決。
: 因此市政府在此案中,雖然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為登記,但地政事務所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
: 關,所以它不能確定所有權的真正人,因此,NET和市政府既然有爭執,地政機關在收到有
: 人異議後,不能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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