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高雄男賣「喵喵」遭逮法判3年7月 助販毒

作者: razan (僅供參考)   2024-02-24 21:47:11
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古和純
3.完整新聞標題:
高雄男賣「喵喵」遭逮法判3年7月 助販毒集團月薪曝光
4.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張姓女子前年初與販毒集團相約交易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俗稱喵喵),當天張女在某汽車旅館交付千元給黃姓毒販,購得5包毒品咖啡包,警
經通報先逮捕到張女,張女事後上游,黃男於5月被逮,近日高雄地院依毒品罪,判處黃3
年7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女是在微信中暱稱「品客洋芋片」聯繫交易,由對方聯絡黃男開車前往交付
毒品,黃男自陳販售張女毒品咖啡包;黃指出,自己在販毒集團內擔任小蜜蜂工作,月薪
7萬至9萬元不等,每日送毒次數不定,若以本案販毒價1000元為例,報酬約200元。
由於,黃男始終坦承犯行,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但黃
男雖供稱本案毒品來源為吳威鋐、陳立言,但檢視時序,檢警5月26日逮捕黃男,同年7月
、8月依序逮獲吳姓、陳姓兩共犯,是因張女指認之故,縱使黃男事後也供出兩人,難認
有因果關係,黃無法因此減刑。
法院審酌,黃男犯後雖態度良好,但販毒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考量黃男本案販賣毒品數
量及所獲利益,終究與大盤出售數量牟取暴利情形有別,依此量刑,並按黃男此次犯罪報
酬200元,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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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4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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