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mes7923 (詹姆士Q)》之銘言:
: 潘姓員警更被起底過去因為取締酒駕,因為騎士辱罵髒話員警立刻壓制,但時間長達8分
: 鐘,被當事人提告傷害,高院改判潘姓員警四個月有期徒刑,還要賠償30萬。這回又接連
: 遭民眾檢舉申訴,遭控員警被警局列為優先汰除對象。
台灣的法律不是本就這樣嗎?
警察值勤時 被罵髒話 可以把人壓制在地摩擦
現在又不行了?
當然 我個人也覺得這樣不合理
有些人喜歡說 美國警察可以開槍
但那是受到反抗 或是不把手放在視線可見處
才可以開槍
在美國 如果人家手放得好好的
然後嘴上要罵警察:You fucking cunt! I will enter your mother's cunt!
其實警察也不能怎樣
包含中國、香港的警察 不能單純因為語言暴力而壓制
但台灣卻給警察這個權力
那覺得不合理 就直接修法改掉 訂出明確的規定
而不是說 壓一下可以 壓8分鐘就不行
這樣讓警察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