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y002216 (Ray)》之銘言:
: 沒錯,就是那個自導自演被丟雞蛋的網紅,有沒有可能故意被放跑的
: 因為這種自導自演的目的就是要抹黑
: 台灣什麼沒有?用自導自演的抹黑最多了
: 從以前的走路工抹黑成功換市長
: 到自導自演雞蛋
: 或是自導自演偽造簽名等等之類的
: 基本上有判罰的只有少數,不判的都說什麼情節不大,或什麼證據不夠
: 若是這次新加坡網紅重判,會不會開先例反而不好處理呢
想太多
那個網紅又不是觸犯刑法
只有刑法才會符合限制出境的
罪行太輕微的也不符合要件
更不用提他只是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最重就是拘役三天
事實上他又不是連續犯,或者罪行重大
罰錢了事的東西
本來就不可能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