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追酒駕拒檢車!八德警開槍意外打死女乘

作者: ckid (可可)   2024-03-01 22:11:13
1. 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 記者署名:
記者 陳恩惠/桃園即時報導
3. 完整新聞標題:
追酒駕拒檢車!八德警開槍意外打死女乘客 一審國賠判決出爐
4. 完整新聞內文:
桃園市警局八德分局曾姓副所長 2020 年 3 月 27 日深夜攔查酒駕車輛,遭吳男拒檢及衝
撞警車,於是朝車後連開 5 槍,其中 2 槍意外擊斃後座楊姓女乘客,楊女雙親及其一雙未
成年子女向桃園市政府及八德警分局訴請國家賠償 1001 萬餘元,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警
員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死亡,判桃市府應賠楊父醫療及喪葬費 35 萬
3712 元、未成年子女慰撫金 250 萬元;判八德分局應賠 4 人扶養費共 462 萬 7758 元
,本案可上訴。
原告楊女家屬主張,曾姓副所長案發當晚巡邏時,駕車追緝酒駕吳男的車至八德區建國路巷
弄內,吳為逃離駕車 2 度倒退衝撞警車,再將車頭朝右行駛,曾員竟自車輛後方射擊 5 槍
,意外擊中乘坐副駕駛座後方的楊女左大腿、左小腿及左後背處,送醫急救於 28 日死亡。
認為曾員使用槍械行為未合乎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應負賠償責任,應
分別賠償 538 萬 7712 元、462 萬 7758 元。
被告桃市府、八德分局則以曾員發現可疑車輛以廣播器令其停車受檢,詎車輛拒停受檢、加
速逃逸,甚至數次倒車衝撞警車,當曾員下車喝令停車受檢時,吳男仍再次朝曾衝撞,遂依
警械條例規定使用配槍朝車輛輪胎方向射擊,是執行職務時合理使用槍枝,符合規定,同時
認為吳男對於發生楊女死亡的結果應有過失。
法院審理認為,曾員積極執行職務攔停逮捕吳男,出發點固無不當,但未考量事故現場及車
輛已加速駛離狀態,使用槍械已難達成逮捕目的,仍對車輛連續擊發 5 槍,逾越必要程度
,致使副駕駛座後方的楊女因而喪命,未符合比例原則。至於被告以因為吳男迅速倒車,曾
員的生命、身體恐遭危害,不得已才朝車輛的車輪部位射擊,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屬合
法使用警械等語,即難採信,認定曾員使用警槍射擊致楊女死亡,已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的規
定。
法院說,被告所屬警員於執行職務時,因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死亡,
該當於同條例所定賠償要件,被告應依規定負賠償責任。楊父訴請桃園市政府賠償醫療費用
5 萬 3712 元、喪葬費用 30 萬元,共計 35 萬 3712 元;楊的子女訴請桃園市政府給付
慰撫金 250 萬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楊女雙親請求扶養費部分,依霍夫曼式計算
法,楊父扶養金額為 87 萬 4716 元、楊母 99 萬 4617 元即屬有據;未成年子女請求扶養
費部分,主張分別受有扶養費 128 萬 5384 元及 147 萬 2615 元損害,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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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803322
6. 備註:
這就是台灣警察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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