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開車和對方擦撞
雙方汽機車受損幾乎看不出來
初判表上面寫肇責各50%
但對方有受傷(骨折 沒開刀)
車禍後前幾個月 慰問都沒消息
第三個月突然說他求償項目都準備好了
林林總總加一加要三四十萬
我們整個傻眼
諮詢過保險相關業務員以及律師
結論大多是
只要人有受傷 就可以告過失傷害
肇責就算1%也可以告
不想冒留案底風險的話 姿態就得低一點在這天價的求償基礎上取得共識
然後薪資求償的部分
就算沒工作 也可以照基本薪資來求償
想想覺得這實在太扯
是不是鼓勵人工作也不用做了
在街上隨便找人撞一下
只要對方有肇責
要訛個幾萬到幾十萬根本不是問題
有沒有這方面的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