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一文看懂》翻船案設調閱小組違憲?立院

作者: spring719 (未曾來過的冬天)   2024-03-07 07:42:32
一文看懂》翻船案設調閱小組違憲?立院藍綠白吵成一團的釋字729號是什麼?
風傳媒
記者 張庭維
立法院在野黨團日前提案針對金門翻船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質疑違反大
法官釋字729號,被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大酸「法學常識不及格」,黃珊珊也表示,吳思瑤大
概不是念法律的,可以去請教有律師背景的綠營立委莊瑞雄。雙方各執一詞,究竟誰說得對

釋字第729號背景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2013年為審查通訊監察法等修正草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依立
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向最高檢察署調閱特定案件的通訊監察聲請書、筆錄、監聽譯
文、公文卷證資料,最高法院檢察署認為,依照釋字第325號、第585號解釋意旨,檢察官的
偵查屬於對外獨立行使職權,應受憲法保障,偵查卷證屬於偵查行為的一部份,是偵查不公
開的事項,不在立法院可以調閱的範圍內,拒絕提供,後續針對本案適用憲法爭議聲請報請
法務部轉行政院,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則於2015年5月1日作成釋字第729號解釋指出,「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立
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
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
律所禁止者為限。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
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因調閱卷證而知悉之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
並注意維護關係人之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深入閱讀:觀點投書:立法
院是否有權力調閱檢察機關的偵查卷證?)
成立調閱小組有違憲?
吳思瑤質疑成立調閱專案小組違憲,綠委沈伯洋也說「根據釋字729號,偵查中的卷證立法
院不能調閱,所以立法院不能成立調閱專案小組」,曾任檢察官的藍委吳宗憲表示,釋字72
9號解釋乃是補充說明,立法院不能對司法機關調閱偵查中的卷宗,但與成立調閱小組並無
衝突。(深入閱讀:綠委引大法官解釋擋翻船案調閱小組 吳宗憲:立場放在是非之前不太
好)
在釋字729號的內容僅提到,「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立法
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必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明確之特定議案,
並與立法院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並非法律禁止者為限。」與立院是否成立調閱小
組並無衝突,兩者無直接關聯。
2017年慶富獵雷艦弊案爆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也成立了調閱小組,當時檢調也正在進行調
查,而真正的界線是立法院成立調閱小組後,不可以去跟檢察官調案卷,並不代表調閱小組
不能成立。(深入閱讀:翻船案成立調閱小組違憲?黃國昌直呼荒謬:法學常識完全不及格)
(相關報導:幕後》高度敏感!「總統殺手」查金門翻船關鍵5分鐘 求助高檢署動用非常
手段|更多文章)
立法院是否有調閱權?
至於國會是否有調閱權?立法院於1992年1月15日經三讀通過立法院組織法第18條條文修正
草案,增列第3項為:「為確保立法權之行使,得設專案小組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
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使立法院得以實施國會調查權。因行政院覆議,使立法委員
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1993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325號解釋「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
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95條、第96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
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
57條第1款及第67條第2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
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
當理由不得拒絕。」至此立法院擁有不完整之調查權(文件調閱權)。
新聞網址:
https://www.storm.mg/article/504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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