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 事情是醬子的拉
我們知道 我們的法考 人數很少 很難過
所以很多張居正天才兒童 都考不上
可是偏偏已經在座位的上的壞老人
就不能讓人挑戰
這就是現實
然後我們的法律在在製定的時候都已經滯後 尤其實那些 自稱是為民服務的民意代表們
法溢作為入罪的基礎 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
任何法律一經制定已經滯後 要經過形式的篩檢 還有實質的篩檢
而且我們還知道
誰主張 誰舉證 人沒有自證其罪的義務
警察抓你 他有義務拿出證據證明你有罪
而你沒有義務自證清白說我無罪
那麼今天這個官司 法官要我舉證 這是甚麼意思?
他要判我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