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12歲女童遭學長揉胸戳下體 基金會:依法

作者: F16V (Manners maketh man.)   2024-03-20 19:35:11
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楊綿傑
3.完整新聞標題:
12歲女童遭學長揉胸戳下體 基金會:依法通報並盡力協助受害者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4/03/20/phpw3zSsD.jpg
針對女童於機構遭學長揉胸戳下體,該機構所屬基金會說明,已依法通報並盡力協助受害者
。(情境照)
2024/03/20 18:41
首次上稿15:55
更新時間18:41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新北發生社福教育機構12歲少女遭14歲學長揉胸及戳下體事件,
該機構所屬基金會指出,確實曾於前年7月間,發生2位孩子間的性猥褻事件,經通報後積極
配合新北市家防中心調查處理,並協助被害者。同時,對行為人亦提供輔導、教育措施,促
進其調整行為,發展尊重他人身體自主及私人界線之能力,也請其遠離機構避免受害人之壓
力。
針對事件過程及處理,基金會說明,當發現行為人及受害者間舉止較為靠近、親密,即向2
位孩子提醒需尊重自己及他人之身體界線,並實施機會教育。
幾天過後,受害人祖母以電話聯繫基金會,提到行為人有以手臂抱受害人及摸大腿等行為,
因此隨即決定向家防中心進行通報。家防中心受理該案後,分別依法通知受害人及行為人之
學校,並由校方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進行調查。
基金會指出,處理過程中都與受害人的實際照顧人即祖母保持聯繫,隨時提供諮詢及協助,
也當面懇談,理解其感受及需求,並透過家防中心密切聯繫,確認安排適合的機構,陪同受
害者出席相關程序及出庭,並提供適當的輔導諮商資源。
基金會表示,當時沒有受害人監護人即父親的聯繫方式,進一步詢問受害人祖母時,受害人
祖母也反對通知受害人父親。直到約2週後,受害人父親第一次帶孩子至青少年基地。後陸
續要求提供行為人聯繫方式、要求行為人至警局書寫切結書、要求行為人當面道歉、協調賠
償事宜等。
基金會解釋,依法不能把兒少的個人資料對外提供,而正在處理事件的學校與家防中心社工
討論後,也說依照性平法規定,性平事件只能由性平會及調查小組調查處理,不能私設處理
程序。所以依法只能協助必要之心理照顧、輔導、教育措施。
此外,基金會提到,已與行為人懇談,明確使行為人了解,侵害他人身體界線是不被允許、
認同的行為,也建議他未來應配合學校調查及輔導等措施。同時,也讓行為人知道,為了避
免造成受害人的不舒服或恐懼,他未來不適合再進入機構。但他的教育工作應該要有人接手
進行,故與社工聯繫,確認有為他找到合適的性平課程,希望增進他的性別平等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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