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ETTODAY
2.記者署名:
吳銘峯
3.完整新聞標題:
她國中開始遭侵犯...指認下身有黑痣 狼教練輕判定讞理由曝
4.完整新聞內文:
在新北市某國高中擔任網球教練的陳姓男子,2012年底趁著帶隊到高雄比賽之際,與當時
就讀國中的女學生小錦(化名)發生不倫關係,之後持續發生關係直到小錦高中畢業。小
錦提告,陳男否認,但小錦指認陳男下體有一顆黑痣,經勘驗屬實後,檢方起訴他60次性
侵罪行。但最高法院審理後,僅認定6次行為確實有罪,輕判2年有期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自2010年起就在該所國高中任教,指導該校國中、高中學生網球技巧。而
小錦提告指出,2012年12月底到隔年1月間,當時陳男帶隊到高雄參加比賽,就趁著在飯
店的機會,第一次與她發生關係。之後性交的次數,「國三時大概兩個禮拜一次,高中期
間幾乎一個星期一次。」
不倫的關係一直持續到小錦就讀大學才停止,幾年後小錦越想越不對勁,鼓起勇氣到新北
市婦幼警察隊報案,全案因此爆發。檢方偵辦期間,陳男否認犯案,辯稱從未與小錦有親
密關係過。但小錦指認陳男下體「上面有一顆小痣,印象中大概是中間偏左邊。他身上有
胎記,一塊紅的,在下半身。」檢方勘驗屬實後,依照小錦的供述,認定陳男性侵次數達
60次,依照「加重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因小錦供述前後不一,一審法院認定2人發生關係40次,對此判刑;其
餘20次則判決無罪。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也勘驗陳男下體確實有痣,顯見2
人確實有親密關係。不過高院認為認為小錦供述「前後指述尚非完全一致,且關於各次性
交之時間、次數之證詞過於籠統」,最後高院計算,除了第一次在高雄飯店的性侵以外,
其餘5次於新北市各汽車旅館中的性交屬實,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月與9月;其餘行為均改
論無罪。
高院最後量刑指出,「審酌被告所犯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考量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並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
效果」,因此輕判有期徒刑2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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