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闖鐵軌害自強號急煞 老婦不起訴

作者: alwang (暱稱回來吧)   2024-03-21 10:41:28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彭健禮
3.完整新聞標題:
闖鐵軌害自強號急煞 老婦不起訴
4.完整新聞內文:
苗栗縣七十八歲陳姓老婦闖入台鐵海線軌道,一列自強號見狀當場鳴笛急煞,老婦事後被
鐵路警察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老婦聲稱當時站在軌道旁,沒走到鐵軌上,苗栗地方檢察
署也認為老婦就算橫越鐵軌,頂多是自身有被列車撞擊的危險,但並不會造成火車傾覆或
破壞,無妨害火車行駛安全,予以不起訴處分。
這名陳姓老婦人於去年十月十九日早上八點多,闖入後龍鎮路段的台鐵海線一三三公里五
百公尺處東側,遇上台鐵第一○三次自強號準備行經;自強號謝姓司機員見狀,立即鳴笛
示警並緊急煞車,所幸無人員傷亡。
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通知老婦到案說明,老婦稱她當時是為了到對面的土地公廟拜拜,並
未走到鐵軌上,只是站在軌道旁。但是警方認為老婦行為致列車急煞,有致生公眾運輸往
來危險之虞,涉犯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公共危險的妨害火車行駛安全罪嫌,仍將老婦依
法送辦。
不過,檢方認為,依據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之公共危險罪,以行為人「損壞軌道、燈塔
、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
險」為其構成要件。
苗栗檢方認為,老婦會被警方查辦,主要是依據列車司機員的證詞,表示當時看到老婦欲
橫越鐵軌,所以立即鳴笛及緊急煞車等情形為主要論據。但是綜觀各項事證,老婦並沒有
做出任何破壞鐵軌或其他安全設施的行為。
檢方認為,即使老婦橫越鐵軌,最多是僅造成自身遭火車碰撞或輾壓危險,並不會致生火
車傾覆或破壞,而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危險的可能,據此,老婦行為難認
構成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要件,另復查無其他犯罪積極證據,認老婦嫌疑不足,不予起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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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檢方認為讓火車緊急剎車不會產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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