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一直有個印象
一直記得「一年以下徒刑,得易科罰金」印象
前一陣子也有看過被判七個月易科罰金的新聞
剛看到朱被判一年兩個月,不得緩刑與易科罰金
緩刑條件是不清楚怎樣,不予置評
最多不是法官不給就是律師沒爭取而已
從朱的主張也許沒爭取比較可能
法官大部分不會對輕罪重罰
但看到刑期超過一年不得易科罰金一堆人高潮
就想不是「一年以下徒刑,得易科罰金」嗎?
為什麼一堆人那麼興奮
這不是理所當然嗎?
可有版友推文說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才得易科罰金
上網查資料也是這樣
但前提是刑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受六個月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可性騷擾不是民事事件嗎?
怎麼用刑法判刑?
在台灣性騷是刑事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