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應該要有一條交通殺人罪的罪名,然後最重可死刑,聽說美國就有這種罪,因為生命
有不可回復性,怎麼可以輕易的說沒有故意不小心把人撞死,然後就輕判。
所以只要把人撞死,就視同殺人罪,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要去看駕駛人有沒有犯意
之類的。
這樣大家開車、騎機車才會很謹慎小心。甚至不敢開,就乾脆騎腳踏車、走路或坐公車、
捷運。
備註:豬仔國家不會怎麼有理想的,豬仔人民只要經濟好、有的吃就好了,經濟優於一切
。
※ 引述《cloud3455 (雲想衣裳花想容)》之銘言:
: ※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 一直覺得過失致死太輕了
: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就算你說有沒有殺人犯意當然有差
: : 但是無論故意還是過失
: : 他就是讓人死掉了
: : 法律應該修法提高最低刑責吧
: : ps八仙呂忠吉是五年天花板
: 有要修啊,只是從2021年到現在還躺在立法院裡
: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50902
: 過失致死罪擬修法最重判10年徒刑 「情節重大」定義引爭論
: 修法過的話,以死者一人來說,最重能判到七年。三人以上的話最多十年。
: 不過其中的「情節重大」定義要怎麼解釋就費神了。
: 像德東飆車王這樣是很惡劣,但算是情節重大嗎。
: 二審判輕的原因也出來了
: 簡男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突然坦承認罪,對被撞死的婦人家屬提出180萬元和解金,受
傷2
: 名女高中生各30萬和解金,不過被害人及家屬都不願和解。高等法院考量他先賠償240
萬
: 元,「盡力填補損害」,改判有期徒刑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