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林宜樟
3.完整新聞標題:
與女網友投宿旅館 男摸她臀還虧「屁股怎麼沒有肉?」挨告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黃姓男子與女網友A女及其他網友相約出遊,在嘉義市一家汽
車旅館投宿,黃男趁A女在床上時,未經同意就抱人,用手摸屁股,還說「屁股怎麼沒有
肉?」,A女覺得噁心要他離開,事後報警;黃男被起訴後,嘉義地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
法判黃男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黃男與A女透過網路認識,前年11月15日,2人與其他網友相約出遊,投宿在
嘉義市某汽車旅館,黃男趁A女躺在床上不及抗拒,趁機摸她的臀部、胸部,親吻脖子和
耳朵,A女推開黃男,後來報警。
黃男坦承,有與對方同住在汽車旅館,但沒有性騷擾,當時只是隔著棉被側抱,沒有摸屁
股和胸部,也沒有親吻,如果有性騷擾,為何隔天還繼續出遊,他稱對方應該是因為出遊
費用發生爭執,才會誣指他性騷擾。
A女說,她當時躺在床上用棉被蓋著,黃男從背後抱住,用手摸屁股,還說「屁股怎麼沒
有肉?」、「怎麼那麼瘦?」,過程中摸胸部下方,親脖子和耳朵,她覺得噁心,甩開黃
男,表示關係不到這程度,只是朋友,不要動手動腳,後來黃男就沒有靠近。
法院勘驗A女的錄音檔,而A女也曾與一同出遊的網友,討論黃男是否有對她性騷擾;法官
認為依經驗法則,很難想像A女有無端刻意誣陷黃男的動機;而A女也說,事發後,黃男距
離遙遠,不會靠太近,因珍惜出遊,才會繼續遊玩;而2人有關出遊費用爭執,金額非巨
大,A女應無誣陷被告動機。
法官審理認為,黃男接續觸摸女子臀部、胸部等部位,欠缺對他人身體自主權尊重,造成
被害人心理不安全及陰影,且否認犯行,並未與對方和解,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有期徒
刑4月,得易科罰金。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627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