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數位中介法被大家擋下來後,
他們就千方百計找突破口,
手法差不多,
就是在既有的法令、制度上,去找到數位發展部可以動手的地方,
只要有「相關主管機關研議後..」之類的條文,
數位發展部就可以加入,
然後它又是"部", 當然會變主導。
然後再看黃子佼這案件, 7/400,
說實在要認定他主觀上有故意都有難, 更何況看起來也沒證據證明未成年,
我就去查了iWin 的法源, 以及兒少性剝削條例,
結果果然有一堆要求下架、移除的規定。
要知道, 現在數位發展部現在最缺的, 就是行為準據法,
即: 必須給它一個看起來很偉大、可以花200億元的目的, 以正當化它的存在!
(總不能老實說就要是管制言論、台版長城吧)
那在先求有再求「好」的情況下, 且在立法院就是會少幾票的情況下,
用一個敵黨無法拒絕的理由,
是不是成功率最大?
還有什麼比兒少保護更好、直接、有效的理由?
以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大法官都不敢講違憲了,
(釋字第623號解釋)
哪一個立委膽敢去擋?
是不是真的很有可能?
補:
已經有人轉貼新聞 https://news.tvbs.com.tw/local/2450764
的確是將由數位發展部「執行」封網。
(這算第一次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