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utdowave (...)》之銘言:
: https://imgur.com/XWjJXmm
: https://i.imgur.com/bXIDEWf.png
: 一樣都是未成年問題
: 甲甲更誇張
: 還想廢除刑法227 兒少性無罪
: 為什麼現在都只討伐統神啊???
有些人說這只是同志遊行裡一小撮人的主張,
不是同志遊行官方主張。
拎北就上網找資料,結果看到這個。
https://iiil.io/ifEh
標題
臺灣同志遊行六色宣言 主張應廢除兒童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0 條惡法
節錄內容:
https://i.imgur.com/xI8dPeh.jpg
紅色:性愛-廢除惡法,性權就是人權
我們主張廢除箝制自主性愛、違反人權的三大惡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兒童及青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刑法》第235條。不再以偽稱的「妨害善良風俗」、「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掃除猥褻」之名,濫行反人性、違憲、侵犯人權之實,讓性多樣社群 LGBTIQA+ 的性或愛不再被汙名,不再生活於惡法壓迫的恐懼之中。
網站內容更稱,儘管「每天簡單學社工」已傳訊息請臺灣同志遊行論述寫下這條主張的原因,臺灣同志遊行後續並沒有任何回應。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0 條
①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②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現在,請IWIN發函給同志團體,限期命同志團體提出說明,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
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