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新聞日期:2024/04/10
記者署名:謝君臨
新聞標題:又打臉傅崐萁! 立院:國會調查權原則不調查私人
新聞內文: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針對國會調查權之行使,立法院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立委楊
瓊瓔等人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被質疑若一般民眾拒絕國會傳喚,將吃上
刑責。對此,立法院書面報告今(10)日再度打臉傅、楊等人提案,強調「國會調查權,
原則不應以調查私人為主……並應特別注意對於其基本權利的保護。」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舉行「如何落實國會調查/聽證權以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並避
免侵犯人民自由/隱私權」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討論。
有關國會聽證調查如何避免侵害人民與企業的秘密及隱私,立院報告指出,參照相關大法
官解釋意旨,國家如欲對人民基本權進行干預,應受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
例原則的限制。國會行使調查權,如涉及人民與企業的秘密及隱私,除須與職權行使有重
大關聯,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並完備救濟手段。
至於如何避免侵害人民基本權,立院報告更載明:「國會調查權,原則不應以調查私人為
主,必須有國會職權關聯並涉及公共利益時,始得對私人加以調查,並應特別注意對於其
基本權利的保護。」
立院報告指出,參照其他國家國會對基本人權保障及其實務作法,均強調比例原則及正當
法律程序,諸如德國須政府對私人施以違法措施或官員與私人違反職務的往來,始得調查
私人領域,並應保障人格權、營業權及財產權,及考量比例原則;韓國則明確限制與國政
無關的私人事務不得為監查或調查的對象。
行政院報告也提及,調查權雖屬立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但基於權力分
立與制衡原則,國會調查權所得調查或調閱的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立院院行使調
查權如涉及限制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者,不僅應有法律依據,該法律的內容必須明
確,且應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院報告也強調,人民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各國法制均不得強迫人民自我入罪。在目
前「藐視國會罪」的草案提案,人民是否可能面臨強迫自證己罪或被課予藐視國會罪的二
擇一困境?
行政院報告指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被告具有緘默權;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
有特定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關於國會改革法案如制定「藐視國會
罪」,建請參酌刑事訴訟程序相關規定,賦予程序上的保障,以落實法治國精神。
此外,行政院也表示,是否適合以「刑罰」方式處罰,建請參考相關司法院解釋及憲法法
庭判決意旨,考量刑罰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原則,審慎決定。
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36773
藐視國會罪?
小傅真的很忙
以後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