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goodman5566 (好人56)》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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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沒看很仔細 大概看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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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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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未成年沒那麼嚴重」這詞是包含16歲以下,是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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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網路查到不嚴重的判例,都是極少數有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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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判幾年起跳的是因為這些東西為了保護受害者而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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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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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當時是看那個17歲新聞時邊回應的,所以我是針對那件新聞說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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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大議座是不是在公開豪洨阿
目前法律只有規定遮隱性侵受害人資料
而不是不公開性侵案件的判決書
【本刊訊】司法院自明(99)年1月起,於院外裁判書查詢系統,透過電腦自動判斷及人工
處理遮隱當事人個人隱私資料之雙重作業,就各法院性侵害案件之裁判書全文,先行遮隱足
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後,於司法院網站公開予民眾免費查詢,以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並兼
顧人民隱私權之保障,同時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之立法目的。
司法院為因應社會及學術界對裁判書全面公開之殷切需求,自87年起於網站上提供裁判書全
文予民眾查詢,惟因性侵害案件之裁判書內容難免因犯罪情節、地點、學經歷、地緣等關係
,而透露可能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為避免被害人受二度傷害,乃未主動公開該類裁判書
,俟民眾申請查閱,再由業務單位就個案,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逐一審查
,並遮隱被害人個人資料後,再行公開。惟此被動公開方式,無法滿足研究機關、學校及婦
女團體之需求,迭向司法院反映,請求公開。
從而,司法院為維護民眾資訊獲取權之公平性及提供性侵害判決之研究環境,將自99年1月
起,於司法院網站公開性侵害案件之裁判書,並將個資遮隱作業,除原由電腦自動處理外,
增加由法院書記官逐案複核機制,以解決原以電腦方式處理之技術瓶頸,讓司法審判業務更
加公正與透明化。另為因應98年6月1日施行之人口販運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保護人口販運被
害人之相關規定,亦利用同一遮隱個資流程,同步公開。不但使民眾可以查詢到更多裁判書
資訊,同時人民隱私權也因法院人力的投入,而獲得更多保障。
https://bit.ly/3PYxt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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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參 性侵害的被害人受到如何的保障?
https://bit.ly/3Jewh2n
性侵害的被害人受到如何的保障?
自從86年1月22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後,內政部依法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直轄市、
縣(市)政府亦相繼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維護被害人權益。在法院方面,針對
性侵害案件亦採取下列保障手段,以避免被害人受到2度傷害:
1.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除非經被害人同意,否則均以不公開法庭開庭。
2.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被害人可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3親等內旁系血親
或家長、家屬(共同居住的人)陪同到場,並向法官表達意見。若被害人未滿18歲,政府將指
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縱已年滿18歲,被害人亦得向政府申請社工人員陪同。
3.若被害人有提出告訴,除法院認為被害人有親自到庭陳述之必要外,被害人亦可委任他人
代理出庭。如需與被告對質,法院將會採取相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被害人安全。
4.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
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被害人經傳喚到庭作證時,如因心
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認當庭詰問致其不能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之虞者,法官、軍事審判官應
採取前述隔離詰問之措施。
5.在審判程序中,被害人如需接受心理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扶助時,可向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設立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
6.在任何必須公示的司法文書(如:判決書)上均不會直接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
被害人身分的相關資訊。
所以說,目前法律只有規定遮蔽受害人的資料
而不是不公開性侵案件的判決書
苗的說法是哪裡來的?
還是他要指控法院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