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這年工安墜死9起 建商未替死者投保辯:非我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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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07:03 聯合報/ 記者古和純/高雄即時報導
高雄市2021年共發生9起墜樓死亡的工安意外,其中,李姓女子於鳥松區某建築工地清掃
時,因施工現場疏於防護,導致李女自離地3.6米高處墜落,2周後宣告不治;勞保局意外
查出,建商竟未替李投保,也未給予職災死亡補助,予以開罰;就刑事部分,橋頭地院近
日分別依法對建商及余姓工地主任做出判決。
據悉,案發當天,李依余指示進行建築工地A1-A7戶室內清掃,應將垃圾集中至1樓垃圾集
中區,事故發生當下,李在A3戶2 樓後方落地窗外的雨遮位置,研判欲將廢棄窗框丟棄至
1樓地面,不慎因重心失衡導致墜樓意外。
事故發生後,勞保局發現,李於該建築工地工作一年多以來,該建設公司竟未替她投保勞
保及就業保險,對此建商辯駁,李為該工地承攬工非建商雇用勞工,當初簽署工作協議,
明文由李自行投保,該公司不負擔相關費用。
由於,建設公司未依規定替李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也未依勞基法規定給予死亡補償,核付
李家屬職災死亡補助108 萬元,被依法裁處罰鍰 108 萬元,為此,建設公司提起申訴,
遭駁回。
建設公司因勞保局裁罰,先後兩度提出訴願,在行政院訴願決定書中詳述,李與建商實為
雇傭關係,除非李選擇其他雇主為她申報加保,否則李到職當天,建商有義務為她申報,
該項公法不得由勞雇雙方協議免除,也就是說,建商未替李履行雇主加保義務,應依法論
處,因此,勞保局以李就業保險費金額,裁處建商10倍罰鍰,約3萬5740元,另就勞保費
用,兩次裁處14萬1868元、4712 元。
就刑事部分,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等罪,將建設公司等相關人等提起公訴。
判決指出,建設公司葉姓登記代表人,因僅為掛名大股東,非實質領薪的主管職,因此被
判處無罪;余姓監工主任,實為該工地經營的負責人,與李有直接雇傭關係;李所負責的
工作,室內外環境清潔及建材整理,皆由余指派監督。
余審理時表示,工地勞安由他視現場需求,向建設公司反映,另外發包給專做勞安器材、
設備的廠商報價施作,本案發生在高度2米以上的二樓工地,現場有未施作完成的窗戶開
口,為預防工人從工地現場墜落,沒有在原本發包勞安施作項目內的相關設施,由他現場
決定,委請勞安廠商追加增設。
余曾說,李當天進行室內清掃時,應知工作範圍僅限於室內,不會涉及落地窗外雨遮,李
擅自跨越2樓落地窗外,於雨遮丟棄廢棄窗框行為,與承攬室內清潔職務,並無因果關係
。
建設公司辯稱,本案屬透天建築且多處完工,只剩室內打掃部分,就經驗法則,不會預測
到李於窗台開口危險處意外墜落。但這個說法遭現場施作的工人打臉,因該窗台開口面積
為228公分×190公分,落地窗外的雨遮,卻僅有55公分寬,可預見李清潔時,會因面積非
小的窗台開口,發生墜落風險。
合議庭審酌,建設公司與余身為雇主,應注意而疏未注意,致使李墜樓慘死,無從免除違
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責罰,且余身為工地監工竟疏於注意,且未提供相關安全防護具、必
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對於死亡意外有因果關係。
另考量,李本身疏忽使用安全防護具,事後,建商及余皆與李家屬達成和解,具狀表明不
再追究,並請求合議庭給予余從輕量刑,近日判決出爐,建設公司被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判處5萬元罰金,余姓監工主任則依過失致死罪,判刑8月,緩刑2年。
所有工地應該都要去清查一下那些工人有沒有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