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銘言:
: 連上法院出庭都不用?
: 敢情是哪個檢察官判的緩起訴?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第 39 條第 1 項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
: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雖然是一年以下徒刑,但法官的宣告刑如果在半年以上
: 是必須進去關,不能換成繳罰金了事的(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
: 這種當初還開直播,義正嚴詞,還說會悔過
: 結果東西不刪,直播後還繼續買的
: 檢察官不起訴求處最重刑(本件很遺憾只有一年)
: 居然可以直接緩起訴掉?
: 各位法界先進知道是哪個檢察官判的嗎?
: 很想知道此人的廬山真面目
: 另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第 1 項
: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
: 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 小弟是建議提起告訴的被害人一拿到緩起訴處分書後
: 就找律師聲請再議,順便請律師公布一下是哪位這麼有慈愛的檢察官
: 如果本件沒有告訴人,那這位有慈愛的檢察官,
: 就應該依照同條第 3 項後段:
: 「…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
: 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 (253-1 案件指的是較輕之罪,即「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 罪」)
: 依照職權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 另外,監察院看要不要一併介入,發動彈劾這名檢察官的調查程序
: 只能說真的太扯,完全看不下去~~
對阿 不只法官爛
現在檢察官也爛 彈劾更別想了 整個司法爛透了
只會貼標籤說
刁民自己敗訴在那邊噴 幹拎娘
政客說"很嚴重" 但面對"緩起訴"的結果 眼都瞎了 裝沒看見
口才都很強啦 都很會詭辯 跟中國人一樣很會掰
現在連起訴都沒搞 法院都不用去
然後全部政客在媒體那邊說 很嚴重 很嚴重
算了啦 中國台灣人就這樣 也不要奢求太多
民眾不要參與政治 不要參與社會任何事
乖乖當韭菜
看到路上有人被車撞 關我屁事
互害社會嘛
換個政府有差嗎